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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6年财务报销注意事项的通知

发布单位: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:2016-02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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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学院、各直属单位:

省财政厅2016年在国库集中支付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,对学校国库支付申请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,凡不符合规定的业务在申请时将出现国库系统预警信号,无法完成申请支付工作。为适应新的要求,做好财务报销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1、 按省财政要求,单位用款计划需上月申报、下月使用,因此若各学院、各单位有急需用款计划或大额用款计划,需提前月份(每月20日前)向财务处书面报备,由财务处向省财政申报用款计划,待财政厅批复用款额度后方能申请支付。

2、 除工资、劳务性支出、出差补助、公务交通补助、抚恤金、个人医疗补助等,学校财务不能向职工个人账户转款。

3、 除少量邮寄费、打的费、国外版面费、出国手续费等,职工个人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先行垫付资金,需通过财务处办理转账或使用公务卡支付,个人不按规定自行垫付现金或转账,学校财务一律不予报销。

4、 严格执行公务卡管理规定,遵循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(附件2),对于非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,具备刷卡条件的,一律刷卡支付。

5、 公务卡每月消费额度为3万元,单笔消费不能超过2万元。

6、 使用同一项目资金支付给同一单位款项,连续10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金额不能超过5万元,禁止化整为零支付资金。

7、 组织会议时,确需在学校会议室以外场地举办的,原则上在经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定点饭店(附件1)举行。

8、 转账至建设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,均需提供银行行号,可至http://www.yhwdt.com/查询。

9、 请各学院、各单位务必将通知精神宣传到每位教职工。

特此通知

附件:1、2015—2016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

2、公务卡强制目录

财务处

2016年2月1日

附件:20160201-110752.rar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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